上诉人方*因与被上诉人李*、齐*、于**及原审被告珠海市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2020)鲁083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方*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上诉人李*、齐*、于**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史**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珠海市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2020)鲁083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因缺席审理导致上诉人无法行使诉权。一审法院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向上诉人送达原告起诉状、证据副本、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也未告知上诉人开庭时间和地点,并且在未经合法传唤的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随后作出上诉人缺席的判决。二、于**、李*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上诉人并未与于**、李*达成合同意向,只与齐*进行过交谈及协商。一审法院只依据一张未标注权利人的且内容极度不合理的《欠条》,以共同持有人认定共同原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违反《合同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有失公允。上诉人认为,齐*、于**、李*三人的内部约定,不应当增加此三人对外的民事权利。三、齐*已经对口罩机设备进行...(本文书还有5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