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女,1978年11月**日出生,回族,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再审申请人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德物业沈阳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崇德物业沈阳分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判决被申请人给付2015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物业费37515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李...(本文书还有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