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与被告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14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至2021年7月21日止为7724.92元,直至本息付清止)暂合计27724.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装修生意,被告受雇于原告为其提供劳力向原告承包的装修工地运送材料或干杂活。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劳务费21000元,原告出具有欠条为凭。后被告于2020年10月29日偿还原告1000元,余下欠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付,现已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恳请公正裁决,并判如所诉。
李**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系从事装修行业,武*受雇于李**在其承包的...(本文书还有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