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元气森林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元气森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国家知识***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号《关于第47070069号“健美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其理由为:一、第47070069号“健美轻”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与第8853007号“轻健美”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表现、呼叫记忆和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已经连续多年未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被提出撤销申请,且期满并未办理续展申请,属于典型的闲置僵尸商标,不应成为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阻碍。
被上诉人国家知识...(本文书还有20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