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连城县佰*******(下称佰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连城县佰*******的法定代表人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佰诚公司立即支付黄**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款12498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佰诚公司承担。庭审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决佰诚公司立即支付黄**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款135590.99元(已扣除垫付医疗费12628.88元)。
事实和理由:黄**于2021年6月经杨*介绍到佰诚公司,从事毛竹拉丝加工工作。2021年9月26日12点50许,黄**在为佰诚公司工作过程中,因竹子表面粗糙有倒刺,左手被竹子倒刺勾住橡胶手套卷入拉丝机中绞伤。黄**受伤后,由佰诚公司股东邓小兰及其儿子邓福金送往龙岩矿区医院进行救治。黄**在龙岩矿区医院住院治疗42天,出院诊断:1、左手食指、中指及无名指末节指骨开放性骨折;2、左手多处皮肤挫裂伤;3、左手食指浅肌腱及中指伸指肌断裂。2021年12月27日,黄**委托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评定伤残等级,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1月4日作出闽西司法鉴定所[2021]临鉴字第1520号《鉴定意见书》评定黄**的伤残等级...(本文书还有5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