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下称雷**)诉被告孙**、被告中国人民****************(下称孙**、保险公司,并称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雷**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孙**,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赔偿医疗费100622.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66748.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辅助器具费4260元、护理费16325元、误工费22853.52元、交通费800元、财产损失1000元、病案复印费39元,合计323348.77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1日21时4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黄彬木店路亮马厂公交站,孙**驾驶×××号车辆由南向北在机动车道停车下乘客,案外人周**乘坐案涉车辆下车开车门时,雷**骑京0******9号电动自行车由南向...(本文书还有30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