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中山市某***(以下简称某鱼苗场)、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鱼苗场、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黄*到庭参加诉讼,第二、三次庭审,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鱼苗场的主要负责人即被告梁*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鱼苗场立即返还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82900元及利息(利息以2829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某鱼苗场立即返还黄*腾退土地的奖励金141450元及利息(利息以14145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梁*对某鱼苗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黄*与某鱼苗场于2021年7月5日签订《协议》,约定黄*挂靠某鱼苗场承租广州南沙某公司(以下简称南沙现代农业集团)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的455-1号鱼塘经营,面积9.43亩经营...(本文书还有45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