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房租9600元、取暖费1360元、物业费13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西宁市门源***小区的房屋,租赁期限为2022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10日止。本人富有同情心,想着被告是一名打工者,疫情期间就没有急着要房租**房租本应每月交,考虑被告打工不易,过完春节我才开始打电话要房租,被告一直拖到现在也没给付,被告没有一点儿诚实性,打电话让被告把取暖费、物业费先付清,结果什么都没交,反而最后连电话都不接。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马**未答辩。
原告郭**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欠条、取暖费发票各一份,...(本文书还有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