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冼**与被告陆**、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陆**(同时为被告杨**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陆**、杨*共同向原告冼**偿还借款本金8506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850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陆**是认识二十多年的朋友。2021年7月和9月,被告陆**因经营资金紧张共向原告借款108958元,其中的98958元是原告用其名下的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信用...(本文书还有1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