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被告三鼎和财险新会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120000元。扣减其已垫付的赔偿款10000元,被告三鼎和财险新会公司应在承保粤j5××**号轻型自卸货车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110000元。
被告一魏**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被告一魏**应承担上述超过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的原告损失84290.77元(204290.77元-110000元-10000元)的赔偿责任。被告四人保财险汕头分公司承保粤j5××**号轻型自卸货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赔偿损失数额84290.77元应由被告四人保财险汕头分公司赔付,被告一魏**无需赔付。被告四人保财险汕头分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500000元内直接赔付原告75790.77元(84290.77元-8500元)。
被告一魏**已垫付的赔偿款8500元及购买头胸颈支架支出2000元,合共10500元,可另行向被告四人保财险...(本文书还有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