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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魏**、蓬江区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粤0704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1-06
  •  
  • 【案例概要】

    综上,被告三鼎和财险新会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120000元。扣减其已垫付的赔偿款10000元,被告三鼎和财险新会公司应在承保粤j5××**号轻型自卸货车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110000元。

    被告一魏**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被告一魏**应承担上述超过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的原告损失84290.77元(204290.77元-110000元-10000元)的赔偿责任。被告四人保财险汕头分公司承保粤j5××**号轻型自卸货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赔偿损失数额84290.77元应由被告四人保财险汕头分公司赔付,被告一魏**无需赔付。被告四人保财险汕头分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500000元内直接赔付原告75790.77元(84290.77元-8500元)。

    被告一魏**已垫付的赔偿款8500元及购买头胸颈支架支出2000元,合共10500元,可另行向被告四人保财险...(本文书还有82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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