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广*皮鞋*、广*市大*********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诉被告胡**、彭**、广*皮鞋*、广*市大*********(下简称大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被告广*皮鞋*、大利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诉称:广*市天河区**路**号物业**大利商业楼的权属人为被告广*皮鞋*,被告广*皮鞋*委托被告大利公司对上述物业进行招租和物业管理。被告广*皮鞋*在对外出租上述物业时,以六年为一个使用期限一次性向承租人收取数十万元“进场费”,承租人在支付“进场费”之后即获得与大利公司签订《物业使用合同》并在六年期限内使用商铺的资格(即“承租使用权”),每年再依据《物业使用合同》向大利公司支付使用费和管理费。另外,六年承租期内,承租人若将商铺“承租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可自行向第三方收取“顶手费”。2014年底,被告彭**将在建的上述物业即将招商的情况告知原告,并介绍原告受让广*市天河区**路**号物业**大利商业楼负**层c05商铺(下简称c05商铺)为期六年的“承租使用权”。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本文书还有5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