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6日和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欠款186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31日,因被告潘**在四川省阆中市水观景秀工地拖欠原告5.6.7三个月的工资,共计18620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潘**辩称,钱总共出的条子上是18620元,中途在阆中水管公司楼下向原告支付了4000元,第二次在城北体育场又支付了4000元,还有一次是在阆中回来给原告之妻2000元。这些都是有人证的。另外还有5000元是一位做工的工人走了,出欠条时一并结算的,实际上欠原告的工资是13620元,已支付了10000元,现在只欠原告的...(本文书还有1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