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由于涉案物业服务合同订立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某某高住***小区系无***小区,相关单位为公共利益与某某物业公司订立的合同,应当类推适用上述规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某某物业公司与某某药业公司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因此某某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物业费是用于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等的日常维护、清洁卫*及...(本文书还有3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