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惠州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宾钰湘,被告人保惠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车损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27057元、评估费1500元、第三者人伤损失1270.61元,合计29827.6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日11时38分,在上海-昆明高速公路湖南段东往西1060km+400m地段,王**驾驶其本人所有的粤l×××××小型普通客车与彭*革驾驶的湘b×××××小型轿车、游瑞华驾驶的湘c×××××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彭*革驾驶的湘b×××××乘车人张明芳不适送医,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潭支队湘潭大队出具...(本文书还有2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