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王*与被告某**(下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本案类似纠纷众多,涉***小区众多业主,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已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王*,原告欧**、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被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万载县**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室的《不动产登记证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541.34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628.99元(未按期备案致使原告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万载县**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室售予原告,该房建筑面积95.02平方米,总价350000元。原告已按约支付首付款并办理按揭贷款还支付了5250元契税4850元物业维修基金等费用。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交付原告使用,但截至目前该房屋并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被告已构成逾期交房,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的相关规定,要求将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至按日万分之1.5计算。合同还约定,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被告至今仍未报送,致使原告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的相关规定,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调整至按日万分之1计算。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170.33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诉讼中,原告欧**、王*将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9162.50元;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本文书还有7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