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与被告莆田市科*********(简称“科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依被告科龙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追加厦门市普***********、厦门匹克望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厦门匹克望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以案涉合同系原告傅**的个人行为及案涉标的与该公司无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暨确认不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1月4日通知该公司退出本案诉讼。本案于2021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被告科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游**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厦门市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科龙公司返还傅**服务费60000元;2.科龙公司支付傅**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科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1日,傅**因拟设立“莆田荔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需要,委托科龙公司办理设立“莆田荔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工商证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傅**依约向科龙公司支付了服务费60000元,科龙公司向傅**出具《收条》一份承诺“负责完成莆田荔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设立、完成实缴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实缴壹仟万人民币),代******照、公章、ukey等工商证照、税务登记,预...(本文书还有5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