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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明日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商标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专利行政管理
  • 案例类型:行政判决书
  • 案号(2020)京73行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1-09
  •  
  • 【案例概要】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196246603.申请日期:2016年4月13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5月27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白**;蒸煮提取物(利**和烈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利**;烧酒;酒精饮料原汁;葡萄酒;伏特加酒;黄*。

    二、其他事实。

    在行政阶段,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案例证据;2、原告所获荣誉证据;

    3、原告与他人签订的销售合同及发票证据。

    在行政阶段,第三人向被告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第三人及其“宾利”、“bentley”、“b及图”汽车品牌相关介绍证据;2、第三人宾利/bentley品牌宣传使用证据;3、在先案件裁定证据;4...(本文书还有168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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