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延安公司)与被告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财险延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财险延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的贷款本息56718.12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444.94元(违约金以56718.12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9日起按照每日0.06%暂计至2021年3月18日,共计160天。),应当判决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债权实现费(律师费)2000元;以上费用合计64163.06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5日,被告吴**在原告公司投保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约定由原告作为保险人为被告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以下简称:银行)的贷款担保,双方于8月19日签订了...(本文书还有14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