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应否解除;2.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金座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应否支持。
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均系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承*依约支付了首付款,对于剩余房款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承*履行了补充协议约定的向金座公司提交完备的个人申请贷款资料,由金座公司协助报送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审核,而且在银行贷款申办过程中,不存在因承*原因无法办理贷款的情形,也不存在经银行审核后申办未获批准的情形,因此金座公司没有通知承*按银行要求补齐贷款申请材料,要求银行重新审核批准,也没有与承*协商将本合同付款方式变更为...(本文书还有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