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3401.2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务协议,原告将其负责的金岸红堡a-02地块的施工一标段外墙装饰工程的劳务部分交给被告施工。被告在施工过程中违法发包方施工管理的规定,并且被告无故于2021年8月26日中途撤场,导致原告不得不另行找人员施工被告未完成部分,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如下:1、未完成工程部分另行施工增加的费用为18200元;2、无法按进度施工,发包方罚款12400;3、施工过程中毁坏已完工部分的修复费共计7000...(本文书还有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