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马中******(以下简称“马中公司”)与被告海南佰利*******(以下简称“佰利汇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马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佰利汇公司向马中公司支付货款321400元并支付违约金26461.93元(违约金计算方法:以货款3214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1日暂计至2024年8月30日,按照年利率7.125%,暂计为26461.93元,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347861.93元;2.张**对第一项诉讼请求项下债务和佰利汇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佰利汇公司、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佰利汇公司因经营需要而向马中公司购买大米等货物,佰利汇公司与马中公司签订了合同编码分别为mz-qr-xs-002-2023和mz-qr-xs-007-2023的两份《销售合同》,分别约定马中公...(本文书还有1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