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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吴**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 案例类型:刑事裁定书
  • 案号(2023)粤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04
  •  
  • 【案例概要】

    某某集团珠海有限公司对该铁壳船所载冻品进行鉴定,系冻鸭翅、冻猪后脚、冻鸡爪,净重46.635吨;经中国某某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607407元。其中,冻鸡爪净重14.595吨属于《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21年7月7日更新)》内的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74386元;冻鸭翅、冻猪后脚净重32.04吨无法判定是否属于《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21年7月7日更新)》内的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33021元。

    2021年7月9日吴**、叶**、李**、吴**、吴**、梁**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吴**、吴**、吴**、叶**、李**、梁**违反国...(本文书还有187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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