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杨**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2020)新40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王*,上诉人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特克斯县人民法院(2020)新4027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杨**返还出资款541,6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支付出资款自2019年5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含保全申请费和保全担保费)均由杨**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在双方合伙经营期间,其自行筹集全部资金,实际出资金额53万元,但累计向杨**实际投入资金总额为1,118,400元(其中25万元为现金),而杨**陆续向其实际归还了576,880元,因此杨**应当归还剩余出资款541,520元。
杨**答辩称,王**实际投入资金数额没有证据证实,一审也并未查清,请求驳回王**的上诉请求。
杨**上诉请求:1.撤销特克斯县人民法院(2020)新4027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王*...(本文书还有4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