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周**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征得原告同意后先行调解。后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邵银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酒吧消费款项5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赔偿律师代理费3000元;2.本案全部的诉...(本文书还有1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