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锡市马***********(以下简称马斯飞公司)与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又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马斯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斯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沈**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沈**承担律师费370000元。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沈**承担。事实和理由:沈**因经营需要,于2019年12月27日向周*娟借款10000000元,约定于2020年1月17日归还,后周*娟按照沈**要求将款项汇至广西龙州龙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账...(本文书还有1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