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与被告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及其委托代理人薛*、被告李**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现金882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农机生意,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客户购买部分类型的农机享有国家补贴政策。被告李**购买原告的农机,应享有补贴政策,但依照政策规定,被告需向厂家支付全部农机款后,才享有补贴政策,被告因资金短缺,经与原告协商,原告同意先行替被告垫付88200元,被告将其银行卡交付原告保管,补贴款发放至被告提供的银行卡后,原告将其垫付的补贴款领取,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少算了...(本文书还有1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