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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常*******、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非讼程序案件案由>>仲裁程序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1)粤20民特*号
  • 审理程序:其他
  • 审结日期:2021-08
  •  
  • 【案例概要】

    徐**辩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徐**提供的钉钉打卡记录、梁桂森与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具有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徐**受常荣公司考勤及管理并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常荣公司按月发放工资待遇,双方关系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中关于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经审查查明,2021年6月30日,中山仲裁委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21〕3635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一、常荣公司须于裁决生效后即支付徐**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加付的一倍工资18077元;二、驳回徐**其余仲裁请求。

    常荣公司与徐**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有争议。中山仲裁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常荣公司对徐**进行考勤管理,即徐**受常荣公司劳动...(本文书还有79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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