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东百枣**********(以下简称百枣纲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戈**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22)鲁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枣纲目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工资10,033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8,489.5元;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错误。一、一审认定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工资并判决上诉人支付,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被上诉人曾*上诉人公司销售人员,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在任职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2021年3月份上诉人派员盘点时,发现被上诉人经手的仓库内囤积158,778元货物无法销售,并申请退货,经清点其中过期作废货物数额就高达48,466元,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按照上诉人公司销售方案和政策,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39,616.4元,该损失也已经乐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上诉人赔偿(详见裁决书)。不仅如此,盘点中还发现被上诉人还擅自截留、扣押原告货款57,654.68元,该货款已经乐陵市人民法院判决并由乐陵市人民法院执行到位。被上诉人见继续在上诉人处工作对其不利,在未履行完交接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4月26日以欠工资及未缴社保费为由提出辞职,上诉人告知其先履行完交接手续予以准许,但被上诉人至今未能履行完交接手续,被上诉人离职时货款未归还,损失未赔偿。根据《工资支付条例》第16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26条规定,上诉人采取扣工资的方式来赔偿所受到的损失,...(本文书还有66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