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七冶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张*,被告七冶建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付工程款19459253.6元及利息,赔偿停工损失1362633.98元,被告支付鉴定费3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承包铝业胡集二期a系列a1主车间土建安装工程及ab系列动力整流系统土建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惠民县胡集镇),被告又将工程分包给上海惠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惠泽公司”),且于2014年12月8日与上海惠泽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签订后,上海惠泽公司安排张巧福等人进行施工,后张巧福因故退场。经上海惠泽公司推荐,被告同意后,原告...(本文书还有3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