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诉被告蔡**、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4年11月15日、202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蔡**、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均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第二次庭审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蔡**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27322.21元;2.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2月20日11时许,被告蔡**驾驶湘ha××**号重型栏板货车运送路基板和路基箱至益阳市资阳区南丰社区一处临时存放设备的露天场地,因被告蔡**使用吊臂卸载设备时安全注意不够,且操作不当导致吊臂失控后吊装的路基板撞到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事故。事发后原告的配偶和被告蔡**等一起将原告送至益阳市人民医院急救,原告因腹部受伤在益阳市人民医院两次住院共37天,经该...(本文书还有45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