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宁*公司)与被告何**、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上海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先行进行调解,后调解不成。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平安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人保上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何**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11200元;2.被告人保上海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车辆×××的保险公司。2023年4月29日22时22分,在光明北路湖心江...(本文书还有1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