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郑*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向银行代偿的贷款本息罚息为66206.17元及违约金18728.67元(代偿款违约金暂计至2024年4月30日,违约金以代偿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张**名下位于新郑***镇**道**号**号楼**单元**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房屋抵押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16****38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龙湖镇龙泊南路南魏**土地北基正·唐宁1號g**座**层**号商品房**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830314.00元,以按揭形式支付房屋款项,其中首付款为人民币16631...(本文书还有33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