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与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进行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朋友。
2.借款金额:100000元,支付方*:银行转账。
3.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否。
4.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否。
5.双方约定的还...(本文书还有5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