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5日,本院收到陈*的起诉状。起诉人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退还多支付的劳务费137,223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西藏腾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了那曲市孵化园工地项目,之后西藏腾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该项目的劳务项目分包给陈*,陈*又将钢筋工部分转包给被告,双方于2021年5月6日签订了《钢筋工承包合同》...(本文书还有37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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