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与被告刘**、第三人佛山市谷*********(以下简称“谷歌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谷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立案时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5月31日原被告及案外人曾**三人签订《三方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三方共同承包经营谷歌公司,其中原告邹*投资102000元占51%份额,曾**投资58000元占29%份额,被告刘**投资40000元占20%份额,三人按份额比例共...(本文书还有2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