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民权县和**********(以下简称和某乙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3)豫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3)豫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增加判项:一、判令和某乙装饰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给付赵**赠送物品(详见合同清单);二、判令和某乙装饰公司支付赵**全屋智能系统损失1万元;三、判令和某乙装饰公司赔偿赵**租房损失8715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和某乙装饰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合同中的赠品清单亦属于合同履行的一部分,判令赵**支付装修款的同时,亦应当判令和某乙装饰公司给付赠品,不然就有点显失公平,所以这一点原审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属于漏判。2、关于合同中的全屋智能系统,和某乙装饰公司安装的并非合同中约定的品牌,价值悬殊更大,目前安装的小度智能系统仅仅只有一个小度智能中控加上两个音响,价值不过两三千元,合同标示的价格为16717元,原审庭前现场勘验及庭审过程中,赵**一再强调该问题,原审法院却没有对该问题作出判决,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3、一审法院既然认为双方均有违约,已经将双方的违约进行了折抵,就不应当再从因和某乙装饰公司逾期履行合同,给赵**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支付的房屋租金)中再次进行扣减(从8715元减至5000元),所以,一审法院这一认定的事实也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在错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下,错误的适用了法律。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增加判项:一、判令和某乙装饰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给付赵**赠送物品(详见合同清单),二、判令和某乙装饰...(本文书还有72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