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装修款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12月21日达成协议,由原告组织工人为被告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镇××花园××房屋进行装修。双方约定装修总价款为57,591元,进场前支付60%价款,木工活干完支付35%,完工后结清余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场进行装修,完成约定的全部工作。被告仅支付装修款47,000元(27,000元微信转账,2万元现金),余10,000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推脱不付。现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原告是经过我妹妹介绍给我们装修的,装修之前给了定金2,000元,我给我妹妹了,我让我妹妹给原告,她怎么给的我就不清楚了。打没打条我也不知道。合同约定的是57000多,具体数额不知道,但...(本文书还有13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