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某橱柜经**、原审被告某装饰工*****(以下简称某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4)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并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王**不承担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王**与某装饰公司是雇佣劳动关系,王**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应由某装饰公司向某橱柜经**支付货款31000元。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对一审判决直接予以改判。
某橱柜经**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当予以维持。涉案货物均由王**联系购买支付货款,后...(本文书还有1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