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第三人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张**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26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赔偿张**243172.5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张**系湘l3××**小型轿车的所有人。该车在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购买了平安全车驾乘险,保险赔付为意外住院津贴9000元/人/份,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300000元/人/份,意外伤害医疗30000元/人/份。2022年2月15日19时30分左右,张**儿子张志波驾驶湘l3××**小型轿车搭乘第三人张*、张**、张文玉从安仁县永乐...(本文书还有3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