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25)新2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上诉人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25)新23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确认位于阜康市公***小区**栋**单元**室的房屋归李**所有,并驳回黄**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案涉房屋,因黄**征信不良导致无法贷款,双方协商由李**购买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于2018年2月27日在黄**知情的情况下前往物业处领取阜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权利人为李**单独所有,该登记程序合法有效,黄**主张登记程序违法、结果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黄**在履行还贷义务期间,2021年4月至10月、2024年2月持续性、多次逾期,已实际造成李**征信报告中“逾期(透支)信息汇总”显示逾期8个月、单月最高逾期金额11,619元的不...(本文书还有4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