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某**(以下简称绿航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同年3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被告绿航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租金35960元,赔偿拖欠2021年3月31日至2023年3月31日土地租金利息损失3550.43元,以上合计39510.43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4月1日,原告王**与被告西宁鲁青农业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青公司)(2014年7月更名为绿航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书》,约定原告将其承包经营6.2亩承包经营地租赁给被告用于建设果蔬产业化基地,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11年4月1日至2031年3月31日止,土地租金为每年每亩10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两年每亩租赁费增长200元,租赁费至2000元为止,被告应于第二年的3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上一年的土地租赁费。被告已按约按期支付了2020年...(本文书还有47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