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某投*****(以下简称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渝024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对上诉人王**、被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行了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2023)渝0240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并支持王**的一审反诉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改变经营模式后致使上诉人承租的商业区完全失去商业价值,上诉人不应当再支付租金,一审仅认定为商业价值降低,并判决按照比例支付租金错误2.因租赁物每年的实际使用时间只有七、八两个月,所以2017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间,上诉人只正常使用了一个月,租金只应当计算一半3.一审判决对负**楼的面积及装修的事实未予认定,2018年8月上诉人发现负**楼被上诉人占用约150平米,后负**楼**号.95平米的区域全部被被上诉人占用,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占用费4.因被上诉人改变经营模式致使上诉人的装修损失高达75万元,一审仅支持补偿6万元,明显有失公平5.一审判决鉴定费2万元全部由上诉人承担错误某公司辩称,1.双方建立的是租赁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作为出租人已经全面履行了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这一事实双方无争议,上诉人实际取得了租赁物并进行使用、装修和收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2.某景区与本案租赁物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景区采取何种经营模式与双方的租赁合同没有关系,合同中也不涉及该事项,景区经营方式不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上诉人直至合同期满后占用租赁物的事实是清楚的3.从上诉人提出的2018年至2019年将部分区域转租给他人恰好证明上诉人没有损失4.一审判决确有不当之处,但考虑到本案经过多次诉讼,为减轻双方的诉累,被上诉人未提出...(本文书还有76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