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自2021年4月起,景帆公司陆续向蒙恩公司供应水泥。2021年9月13日,景帆公司(供方)与蒙恩公司(需方)签订《水泥采购合同》,约定:产品的名称为32.5级水泥、单位为吨、数量为177.5、单价为280.00、总价为49700.00,产品的名称为42.5级水泥、单位为吨、数量为1,单价为300.00、总价为300.00;合同期限:自2021年7月5日起至货款两清日止;产品的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由供方送货到需方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及装卸费均由供方承担,交货地点为南部项目楚雄施工现场,需方指定收货人,姓名:祝**(139××××****);货到付款;供方将产品送达交货地点时,需方即时进行验收,并清点数量,如有异议,应在3天内书面通知供方,否则视为所交产品符合约定,同时在异议未经双方妥善处理之前,需方负有保管产品的义务,一旦使用视为已验收产品且合格。2021年5月23日,景帆公司与祝**对2021年4月27日至2021年5月23日供应的水泥进行对账,《结算单》上载明数量100.50吨、单价360元、金额36180元,祝**签名按手印确认;2021年8月5日,景帆公司与祝**对2021年5月25...(本文书还有46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