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明睿********因与被上诉人吴**、原审被告萧县教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3)皖1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明睿********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吴**的起诉;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吴**负担。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吴**提起的本案诉讼,主张案涉工程款项,已在另案提起的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2)皖1322民初****号民事案件予以裁判,并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13民终****号终审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吴**提起的本案诉讼无论是双方当事人,还是诉讼标的,以及诉讼请求均与前案相同。吴**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虽变更了诉讼请求,但对吴**主张的案涉工程款项,是已经包含在前诉诉求中,仅是对诉讼请求的案涉工程款项分成两部分。而是否构成重复诉讼,以是否同时符合三个“相同”条件作为判断依据,而非其他。本案吴**又以相同的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提起本案诉求,且该诉讼请求实质上也是对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有效(2022)皖1322民初****号和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本文书还有5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