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马**、某保险分**(以下简称紫金保险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2、祁**,被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紫金保险陕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马**赔偿医疗费36453.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100元/天×10天)、护理费18990.3元(180.86元/天×105天)、误工费18990.3元(180.86元/天×105天)、交通费7892元、住宿费108元、伙食费1636元、伤残赔偿金80388元(40194元/年×l0%×20年)、鉴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财产损失3700元,以上共计172958.05元;2.请求被告某保险分**在强险限额内及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以上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40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