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宝鸡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宝鸡国豪**********(以下简称国豪公司)、原审原告高**、原审被告符*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22)陕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保财险宝鸡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左**,被上诉人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国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原审被告符*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人保财险宝鸡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22)陕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冯**对上诉的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国豪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冯**的损失;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国家对机动车实行强制管理。案涉车辆已被注销,不存在营运损失,也不应存在租赁费损失。一审认定租赁费损失于法无据。2.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冻结、扣押三种形式。上诉人出具的保单保函上明确载明\"保险责任\"只针对查封、冻结,没有扣押,也就是上诉人只对查封、冻结承担保险责任,不对扣押承担保险责任。3.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为已销户车辆投保”错误。本案上诉人提供的是财产保全担保保单保函,而不是“为已销户车辆投保”,一审有故作而言他之嫌。4.上诉人针对汽车的保全措施,只同意查封、冻结,客观上就不...(本文书还有5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