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男,1967年4月**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女,1968年7月**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绿地某产************(以下简称绿地中部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党*、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4)苏03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绿地中部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党*、魏**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地中部置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没有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车位交付纠纷一案,案涉合同并未约定逾期交付违约金,一审法院...(本文书还有2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