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孙*、岳*、太平财产***********(以下简称太平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1)藏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孙*、岳*,太平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1.撤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1)藏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孙*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应当以西藏阜康医院的司法鉴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太平保险提出重新鉴定后,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2022】临鉴字第0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委托的鉴定事项并没有做出最终的鉴定确定意见,鉴定检材援引宁夏医院的作为检材,因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5600元的费用应当由太平保险承担。...(本文书还有39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