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为与被告余姚市舜*********(以下简称舜寰公司)、许**、吴**、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征得原告同意后,进行先行调解。因调解不成,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张**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姚建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舜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龚**、被告吴**、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4141.8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06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57211.4...(本文书还有34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