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某某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江**向颍上县人民某某院退赃3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某某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江**自愿认罪,主动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某某机关...(本文书还有32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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